休假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,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、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、法定节假日、年休假、病假、事假、婚假、丧假、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。
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流程与办法的制订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监督与管理、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;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、审批,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。
第二章 类 别
第四条 公休日
每周六和周日两天为公休日。
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
按国家现行规定,每年元旦(1月1日)、春节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、清明节、劳动节(5月1日)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(10月1日至3日)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。
公司女员工可享受“三八”妇女节(3月8日)半天假期;28周岁(含)以下青年员工可享受“五四”青年节(5月4日)半天假期,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。
第六条 年休假
(一)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(以下简称“年休假”)。
(二)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,可休年假天数如下:
1.累计工作已满一年未满十年的,年休假五天;
2.累计工作已满十年未满二十年的,年休假十天;
3.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,年休假十五天。